北京理工大学微纳技术中心安全管理规定(试运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微纳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科研实验的重要平台,其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中心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为做好中心的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学生、科研人员等进入中心,必须首先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了解中心结构布局,熟悉水、电、灭火器等位置并能熟练使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实验室(仓库)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各实验室的安全制度。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设一名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五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剧毒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源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中心主任或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到最小数量,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条 不要带领无关的非本中心人员进入中心,如非中心人员确需进入本中心必须由中心人员陪同。
第八条 中心内外采光与照明,应达到实验操作照明度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中心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第十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中心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中心、学院、学校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扩、改建中心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中心必须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中心应经常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中心应定期清查,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中心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第十六条 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不准对外开放。外宾参观中心要经领导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在国内同行中交流科研成果,要按学校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第十七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中心,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章 安全防火制度
第一条 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组织制订防火工作计划,督促所属单位、人员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消防灭火和安全疏散预案的制订、演练;组织管理、维护防火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组织防火安全责任书各项内容的落实。
第三条 重点防火部位,实行昼夜24小时有人值守制度;其防火安全措施按《重点防火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等规定落实。
第四条 严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五条 严格用电安全管理。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六条 加强防火水源管理。保持防火水池、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禁止将防火专用水源挪作它用。
第七条 加强对气源特别是易燃、有毒气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第八条 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处堆放障碍物,严禁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九条 保障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排烟送风、自动喷淋、火灾事故广播、火险报警等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遇有火灾险情,要迅速组织扑救、报警。
第十一条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移交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用电制度
第一条 中心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用电。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
第二条 电器设备及配电设备需要维修时,必须及时请相关专业人士修理,不准擅自改动线路和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条 中心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更换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过额定电流。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启动或者关闭电器设备,必须将开关扣紧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情况。
第四条 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电源、电闸下方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
第五条 对中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要警惕中心发生电火花和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时,更要注意,如遇电线着火,切勿用水或者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该先切断电源,再用沙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六条 中心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自行设计、制作的电器设备或装置在使用前必须经中心与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第七条 中心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严禁生活上使用电加热器具(电炉、电取暖器、电热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八条 中心内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者焦糊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九条 机械设备应装设防护设备或其它防护罩。注意防止电器设备受潮。如电器设备无接地设施,请勿使用,以免产生感电或触电。
第十条 工作人员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停电时,切记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 手上有水或潮湿时,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和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未尽事宜由物理学院负责解释。